常見問題

FAQ

  • 健康食品管理法何時開始實施?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起施行。
    健康食品管理法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令正式公布,六個月後開始實施,因此自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起,健康食品將以「健康食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管理之。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本法自公佈後六個月施行。

  • 什麼是健康食品?

    經衛生福利部認證的「健康食品」,必須提出相關實驗及科學驗證其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並經專家學者審查、評估其安全無虞以及科學佐證之功效性等,才能稱之為「健康食品」。並需在產品包裝標示上標明核准之保健功效敘述、健康食品標章(綠色橢圓標章)及證號等相關規定之標示。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

  • 何謂保健功效?

    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及三條。
    第三條 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
    一、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及佐證文獻,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
    二、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第一項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及規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得由學術研究單位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 那些保健功效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定的?

    調節血脂功能、調整腸胃功能、免疫調節功能、輔助調整過敏體質、改善骨質疏鬆功能、牙齒保健功能、調節血糖功能、護肝功能、不易形成體脂肪、抗疲勞功能、延緩衰老功能、輔助調節血壓功能、促進鐵吸收功能等十三項。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 健康食品都要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嗎?

    健康食品之製造或輸入都必須申請查驗,取得許可證後,纔屬合法。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
    第七條 製造、輸入健康食品,應將其成分、規格、作用與功效、製程概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與證件,連同標籤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申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申請健康食品許可,首要具備什麼條件?

    有科學依據以證明產品之安全及有效。 除了一般申請文件外,申請者必須能夠提出科學評估報告,以證明產品無害人體健康,以及具有明確和穩定的保健功效,而其內容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和安全(毒理學)評估方法。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

  • 未經核准之健康食品會受什麼處罰?

    三年以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 經許可的健康食品,其保健功效的表達方式有限制嗎?

    有。保健功效的表達方式應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四條規定,此項規定除了是事前的審核項目外,上市後產品的標示或廣告亦不得超出原許可的範圍。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及超過許可範圍之內容。
    健康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廣告。

  • 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時,應檢附成分、規格等資料,而通過審核上市後,產品包裝上是否仍須標示成分配方?

    於產品標示上須標示成分(原料),可不標示其含量。且於營養標示欄中之營養成分及含量等標示方式和內容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 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六、核准之功效。
    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九、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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